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10项)

时间:2024-09-05 点击量:280

中医诊所自查报告范文

1、检查中发现,多数民营医疗机构有资质的卫生技术人员相对缺乏,且以B超室、放射科及检验科等功能辅助科室最为明显,存在有执业资质的人员长期不在岗,不具备执业资质人员出具相关检查报告单的现象。

2、三是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主要以城乡结合部等流动人口聚集地为重点地段,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无证“黑诊所”。以个体诊所为重点,严厉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聘用医师或非医师从事坐堂行医的行为。

3、建立健全了传染病报告制度,并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 建立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有关工作制度,随时协助卫生监督科开展卫生监督工作,经常到辖区的学校、幼儿园、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协管巡查工作,并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并对辖区的学校、幼儿园、发廊、浴池、诊所等重点区域建立档案以便开展巡查工作。

4、实行中医诊所备案制管理,组织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认定上报工作。继续推进市中医院建立有利于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的分类补偿机制试点。落实中药饮片(配方颗粒)联合采购工作。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工作。 进一步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实施中医药“四名”(名院、名科、名医、名药)工程。

青岛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设立的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在医疗业务中使用药品,均应遵守本办法。

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有严格的管理要求,指导医疗机构执行相关规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升医疗服务质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则负责药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参合居民的用药安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药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以合理的价格水平控制成本。

青岛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负责拟订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推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全市卫生发展,协调卫生资源配置,确保合理分布。 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政策,管理药品法典和基本药物目录的实施。

七)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民族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资格、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服务技术准入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标准执行情况;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连锁药店的需求:营业面积、服务半径等达不到原来规定的,也可申请开办医保定点药店和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三)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药品技术监督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青岛口岸药品进口备案工作。

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境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使用和对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维护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3、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依法核准的生产、经营、使用范围,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但是,采购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有法定资格的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销售药品。

4、医疗机构之间转让医疗器械的,应当向受让方提供生产厂家或者法定机构出具的转让时的检测合格证明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料。第二十条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单位采购医疗器械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生产或者经营资质、产品批准证明文件、医疗器械合格证明和包装标志、标识,并建立采购、验收记录。

5、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个体诊所抗菌药物管理制度

第五条 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应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掌握药品基本知识。第六条 个体诊所从事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的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由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及通过劳动部门技能鉴定、符合规定的药学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加强、医学专用药品管理:定期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对全院精麻药品购进、保管、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道德、专业技能进行培训。

组织质控督察组讨论制定检查评比细则及奖惩制度。定期(1-3个月)组织督察组依照《_省病历书写规范》(_年修订版)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办法》(试行)查评门诊病历及处方。 (三)医技辅助科室 组织医疗质量督察小组讨论制定检查评比内容、方法及奖惩制定。

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10项)

个体诊所不得配备()

1、个体诊所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

2、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它药品。根据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信息显示,为了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的健康,国家规定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它药品。

3、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

个体诊所消毒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应认识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把握药品基本知识。

法律分析:个体诊所传染病管理制度内容有以下几点:注射室工作职责;消毒药械使用管理制度;医师工作职责;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规范;传染病报告制度;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管理制度。

第二章 医疗卫生单位的消毒第五条 医疗卫生单位包括:各类医院、血站、疗养院、门诊部、救护站、医务室、卫生防疫保健机构、科研部门的微生物实验室和个体开业诊所等。

换药时除固定敷料外(绷带等),一切换药物品均需保持无菌,并注明灭菌日期,超过1周者重新灭菌。无菌溶液超过3日要重新消毒。器械浸泡液每周更换2次。换药时,先处理清洁伤口,后处理感染伤口。1特殊感染不得在处置室内处理。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诊所负责人为责任疫情报告人。